第二部分 合同通用條款
1. 一般約定
1.1 詞語定義
除根據上下文另有意義或合同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合同中的下列名詞和用語應當具有本款所賦予的含義:
1.1.1 “工程”是指按照合同約定實施監理與相關服務的建設工程。
1.1.2 “合同”是指合同協議書、中標通知書(適用于招標工程)、投標文件中的投標函及投標函附錄、擬投入監理與相關服務人員、設備及監理大綱及相關服務方案(適用于招標工程)或監理與相關服務建議書(適用于非招標工程)、合同專用條款、合同通用條款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3 “委托人”是指合同協議書中指明,委托監理與相關服務的當事人,及其合法的繼承人或受讓人。
1.1.4 “監理人”是指合同協議書中指明,具備相應資質的,提供監理與相關服務的當事人,及其合法的繼承人。
1.1.5 “承包人”是指在工程范圍內與委托人簽訂施工合同的當事人,及其合法的繼承人。當相關服務包括勘察、設計等相關服務時,承包人包括與委托人簽訂勘察、設計等有關合同的當事人及其合法的繼承人。
1.1.6 “監理”是指監理人根據法律法規、工程建設標準、勘察設計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階段對建設工程質量、進度、造價進行控制,對合同、信息進行管理,對工程建設相關方的關系進行協調,并履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法定及合同約定職責的服務活動。
1.1.7 “相關服務”是指監理人按照合同約定提供的施工階段監理以外的其他服務,包括保修期提供的服務等。
1.1.8 “正常工作”是指合同訂立時約定的監理人在監理與相關服務期限和范圍內的工作。
1.1.9 “附加工作”是指合同約定正常工作以外的監理人工作。
1.1.10 “項目監理與相關服務機構”是指監理人派駐本工程負責履行合同的組織機構。
1.1.11 “總監理工程師”是指由監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書面授權,全面負責履行合同、主持項目監理與相關服務機構工作的注冊監理工程師。
1.1.12 “委托人代表” 是指由委托人任命的,在委托授權范圍內代表委托人行使合同約定的權利并履行約定義務的委托代理人。
1.1.13 “酬金”是指監理人履行合同義務,委托人按照合同約定給付監理人的金額。
1.1.14 “正常工作酬金”是指監理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應當給付監理人并在合同協議書中載明的簽約酬金額。
1.1.15 “附加工作酬金”是指監理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應當給付監理人的金額。
1.1.16 “補償費用”是指委托人不提供或部分提供相應的人員、房屋、資料、設備、設施時應當補償的費用。
1.1.17 “一方”是指委托人或監理人;“雙方”是指委托人和監理人;“第三方”是指除委托人和監理人以外的有關方。
1.1.18 “書面形式”是指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1.1.19 “監理與相關服務期限”是指合同協議書中約定的監理人提供監理與相關服務的期限。
1.1.20 “天”是指第一天零時至第二天零時的時間。
1.1.21 “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監理人在訂立本合同時不可預見,在工程施工過程中不可避免發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災害和社會性突發事件,如地震、海嘯、瘟疫、水災、騷亂、暴動、戰爭和專用條款約定的其他情形。
1.2 解釋
合同使用中文書寫、解釋和說明。如合同專用條款約定使用兩種及以上語言文字時,應當以中文為準。
1.3 合同文件組成與解釋順序
組成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應當相互解釋、互為說明。除合同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合同文件的解釋順序如下:
(1)合同協議書;
(2)中標通知書(適用于招標工程)或委托書(適用于非招標工程);
(3)投標函及投標函附錄;
(4)投標文件中的擬投入監理與相關服務人員、設備計劃、監理大綱及相關服務方案(適用于招標工程)或監理與相關服務建議書(適用于非招標工程);
(5)合同專用條款;
(6)合同通用條款;
(7)本工程適用的監理與相關服務有關的規范、規程,及其他合同文件。
雙方簽訂的補充協議與其他文件發生矛盾或歧義時,屬于同一類內容的文件,以最新簽署的為準,但招標工程的補充協議不得背離合同的實質性內容。
1.4 通知
與合同有關的通知均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在送達對方時生效,收件人應當簽收或回復。
1.5 保密
雙方不得泄露對方申明的保密資料,亦不得泄露與實施工程有關的第三方所提供的保密資料,保密事項及保密期限在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
1.6 著作權
監理人對其編制的文件擁有著作權。
監理人可單獨或與他人聯合出版有關監理與相關服務的資料。除合同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如果監理人在合同履行期間及合同終止后兩年內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關監理與相關服務的資料,應當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2. 監理人的義務
2.1 監理與相關服務的工程范圍和服務內容
2.1.1 監理與相關服務的工程范圍在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
2.1.2 除合同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監理內容指監理人根據法律法規、工程建設標準、勘察設計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階段對建設工程質量、進度、造價進行控制,對合同、信息進行管理,對工程建設相關方的關系進行協調,并履行法定及合同約定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2.1.3除合同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委托人委托的下列內容,應當作為監理相關服務內容:
2.1.3.1保修期內定期回訪,調查和確認缺陷原因及責任,檢查缺陷修復質量;
2.1.3.2委托人要求監理人外出考察;
2.1.3.3委托人要求監理人進行的材料和設備檢測;
2.1.3.4委托人要求監理人組織相關咨詢論證會以及聘請相關專家;
2.1.3.5其他相關服務的內容在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
2.2 監理與相關服務依據
2.2.1 監理依據包括:
(1)適用的法律、法規及部門規章;
(2)與工程有關的標準;
(3)工程設計及有關文件;
(4)合同及委托人與第三方簽訂的與實施工程有關的其他合同;
(5)國家及本市監理服務規范、規程。
雙方可根據工程的行業特點,在合同專用條款中補充約定具體監理依據。
2.2.2 相關服務依據在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
2.3 項目監理與相關服務機構和人員
2.3.1監理人應當根據合同約定組建滿足工作需要的項目監理與相關服務機構,配備必要的檢測設備。項目監理與相關服務機構的主要人員應當具有相應的資格條件。
2.3.2 合同履行過程中,總監理工程師及重要崗位監理人員應當保持相對穩定,以保證監理工作正常進行。
2.3.3 監理人可根據工程進展和工作需要調整項目監理與相關服務機構人員。監理人更換總監理工程師時,應當提前7天向委托人書面報告,經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換;監理人更換項目監理與相關服務其他監理人員,應當以相當資格與能力的人員替換,并通知委托人。
2.3.4 監理人應當及時更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監理人員:
(1)不能勝任崗位職責的;
(2)嚴重違反職業道德的;
(3)有嚴重過失行為的;
(4)有違法行為不能履行職責的;
(5)涉嫌犯罪的;
(6)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其他情形。
2.3.5 委托人有權要求監理人更換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的項目監理與相關服務機構人員。
2.4 履行職責
監理人應當遵循職業道德準則和行為規范,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工程建設有關標準及合同履行職責。
2.4.1 在合同約定的監理與相關服務范圍內,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見和要求,監理人應當及時處置并回復。當委托人與承包人之間發生合同爭議時,監理人應當協調委托人、承包人協商解決。
2.4.2 當委托人與承包人之間的合同爭議提交仲裁機構仲裁或人民法院審理時,監理人應當提供必要的證明資料。
2.4.3 監理人應當在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授權范圍內,處理委托人與承包人所簽訂合同的變更事宜。如果變更超過授權范圍,應當以書面形式報委托人批準。
在緊急情況下,為了保護財產和人身安全,監理人所發出的指令未能事先報委托人批準時,應當在發出指令后的24小時內以書面形式報委托人。
2.4.4 除合同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監理人發現承包人的人員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的,有權要求承包人予以更換。
2.4.5 監理人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承包人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承包人暫時停止施工,并及時報告委托人。承包人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監理人應當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2.5 守法誠信
監理人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從與實施工程有關的第三方處獲得任何經濟利益。
2.6保險
監理人應當按法律、法規規定,為派駐現場的監理與相關服務機構人員辦理相關保險,保證現場監理人員的安全。
2.7 提交報告
監理人應當按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種類、時間和份數向委托人提交監理與相關服務的報告。
2.8 文件資料
在合同履行期內,監理人應當在現場保留工作所用的圖紙、報告及記錄監理工作的相關文件。工程竣工后,應當按照檔案管理規定將監理有關文件歸檔。
2.9 使用委托人的財產
監理人免費使用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的由委托人提供的人員、房屋、設備、設施。除合同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委托人提供的設備、設施屬于委托人的財產,監理人應當妥善使用和保管,在合同終止時將這些設備、設施的清單提交委托人,并按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和方式移交。
3.委托人的義務
3.1 告知
委托人應當在委托人與承包人簽訂的合同中明確監理人、總監理工程師和授予項目監理與相關服務機構的權限。如有變更,應當及時通知承包人。
3.2 提供資料
委托人應當按照合同專用條款約定,免費向監理人提供與工程有關的資料。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委托人應當及時向監理人提供與工程有關的最新資料。
3.3 提供工作條件
委托人應當為監理人完成監理與相關服務提供必要的條件。
3.3.1 委托人應當按照合同專用條款約定,提供相應的人員、房屋、設備、設施,供監理人免費使用。如委托人不提供或部分提供相應的人員、房屋、資料、設備、設施時應當進行補償。
3.3.2 委托人應當負責協調工程建設中所有外部關系,為監理人履行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條件。
3.4 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應當授權一名熟悉工程情況的代表,負責與監理人聯系。委托人應將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職責書面告知監理人,當委托人更換委托人代表時,應當提前7天通知監理人。
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在合同專用條款中明確。
3.5 委托人意見或要求
在合同約定的監理和相關服務工作范圍內,委托人對承包人的任何意見或要求應當通知監理人,由監理人向承包人發出相應指令。
3.6 答復
委托人應當在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內,對監理人以書面形式提交并要求做出決定的事宜,給予書面答復。逾期未答復的,視為委托人認可。
3.7 支付
委托人應當按合同約定,向監理人支付酬金。
3.8 合理化建議的獎勵
監理人在服務過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議,使委托人獲得經濟效益的,委托人應當予以獎勵。獎勵金額的確定方法在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
3.9 保障監理人的權利
委托人應當保證監理人為履行合同而正常行使合同授予的對工程的監督、管理相應權利。
4. 違約
4.1 監理人的違約
4.1.1 監理人的違約情形
4.1.1.1 監理人明確表示或者以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義務不符合約定;
4.1.1.2 監理人違反合同的約定,將監理與相關服務的任何部分轉讓或分包;
4.1.1.3 違反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其他情形。
4.1.2 監理人的違約責任
4.1.2.1 監理人違反合同約定,在第6.3款約定的時間內,拒絕改正的,委托人有權解除合同;
4.1.2.2因監理人違反本合同約定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監理人應當賠償委托人損失。賠償金額的確定方法在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監理人承擔部分賠償責任的,其承擔賠償金額由雙方協商確定。
4.2 委托人的違約
4.2.1 委托人的違約情形
4.2.1.1 明確表示或者以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義務不符合約定;
4.2.1.2 未按合同約定支付酬金;
4.2.1.3 違反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其他情形。
4.2.2 委托人的違約責任
4.2.2.1 委托人違反合同的約定并造成監理人的經濟損失,應當向監理人賠償,賠償金額的確定方法在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
4.2.2.2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過28天,應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監理人可依據第6.3.2項解除合同,逾期付款利息按下述方法確定:
逾期付款利息=當期應付酬金總額×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拖延支付天數
4.3 除外責任
因非監理人的原因,且監理人無過錯,發生工程質量事故、安全事故、工期延誤等造成的損失,監理人不承擔違約責任。
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時,雙方各自承擔其因此而造成的損失、損害。
5. 支付
5.1 支付貨幣
除合同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幣支付。
5.2 首付款
除合同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委托人應當在雙方簽訂合同后14天內向監理人支付首付款,額度為簽約監理酬金的20%。
5.3 中期支付
5.3.1監理酬金
委托人采用總價平均、分期支付的方式按月向監理人支付監理酬金。具體支付方式在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
5.3.2相關服務酬金
相關服務酬金按合同約定的人工日費用,根據實際工作時間支付。具體支付方式在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
5.3.3附加工作酬金
附加工作酬金經雙方確定后按月支付。具體支付方式在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
5.3.4補償費用
補償費用的支付方法在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
5.3.5合理化建議獎勵
監理人提出合理化建議獎勵金額的支付方法在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
5.3.6竣工支付
工程竣工驗收時,委托人累計支付的酬金比例應當不少于合同約定酬金總和的90%。
如委托人未按約定支付,監理人可不簽署工程竣工驗收及移交竣工文件。
5.3.7支付申請
監理人應當在合同約定的每個支付周期結束后的7天內,以書面形式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請書。支付申請書應當說明當期應付酬金和費用總額及細目、金額。
支付申請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應當支付的酬金;
(2)根據第4.1、4.2款確定的違約金和賠償金;
(3)根據第5.3.4項約定的補償費用;
(4)根據第5.3.5項約定應當支付的合理化建議獎勵;
(5)根據第6.2款應當增加或扣減的變更金額;
(6)根據合同應當增加和扣減的其他金額。
5.3.8支付時限
除合同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委托人應當在收到監理支付申請后7天內予以審批,在批復后14天內向監理人支付酬金。
5.4 有爭議部分的付款
委托人對監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請書有異議時,應當在收到監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請書后7天內,以書面形式向監理人發出異議通知。無異議部分的款項應當按期支付,有異議部分的款項按第7條約定辦理。
5.5 結算
工程竣工后,監理與相關服務結算價款依據本合同文件約定的結算方法進行調整,并于工程竣工結算后28天內一次性支付剩余監理與相關服務酬金。
6. 合同生效、變更與終止
6.1 生效
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合同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委托人和監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在合同協議書上簽字并蓋單位章后合同生效。
6.2變更
6.2.1 附加工作
除合同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發生以下情形之一,視為附加工作,委托人應向監理人支付附加工作酬金。除下列第6.2.1.4目的情形外,附加工作酬金的確定方法為:
a. 因非監理人原因工程工期延長,按下列方法確定:
附加工作酬金=增加的監理與相關服務時間(天)×正常工作酬金÷合同協議書約定的監理與相關服務期限(天)
b. 實際情況發生變化導致履行中的合同全部或部分中止,監理人完成善后工作以及恢復服務前準備工作的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確定:
附加工作酬金=善后或準備工作的時間(天)×正常工作酬金÷合同協議書約定的監理與相關服務期限(天)
6.2.1.1 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監理人原因,工程工期延長;
6.2.1.2因非監理人原因監理與相關服務受到延誤或阻礙或暫停;
6.2.1.3實際情況發生變化,使監理人不能完成全部或部分工作,監理人進行善后工作以及恢復服務準備工作,監理人用于恢復服務的時間不得超過28天;
6.2.1.4監理與相關服務內容增加,附加工作酬金應該按照增加的內容占正常工作范圍內監理與相關服務內容的比例計算,具體比例由雙方根據增加的內容通過協商確定。
6.2.2 合同簽訂后,遇有與工程相關的法律、法規、標準頒布或修訂的,雙方應當遵照執行。由此引起監理與相關服務的范圍、時間、酬金變化的,雙方應當通過協商進行相應調整。
6.2.3因非監理人原因,工程投資額(建筑安裝工程費)增加,正常工作酬金應當按以下方法調整:
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額=工程投資(建筑安裝工程費)增加額×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資額(建筑安裝工程費)
6.2.4因非監理人原因工程投資額(建筑安裝工程費)減少,正常工作酬金應當按以下方法調整:正常工作酬金減少額=工程投資(建筑安裝工程費)減少額×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資額(建筑安裝工程費)。因非監理人原因監理與相關服務內容減少,正常工作酬金應作相應調整,調整減少金額按照減少的內容占正常工作范圍內監理與相關服務內容的比例計算,具體比例由雙方根據減少的內容通過協商確定。
工程投資額(建筑安裝工程費)或監理與相關服務內容未發生變化,工程提前竣工,不減少監理人酬金。
6.2.5 任何一方提出變更請求時,雙方經協商一致后可進行變更。
6.3 暫停履行與解除
6.3.1 委托人發出通知
當監理人發生第4.1.1項情況時,委托人應當通知監理人限期改正。若委托人在發出通知后7天內沒有收到監理人書面形式的合理解釋,則可在7天內發出解除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達監理人時合同解除。
6.3.2 監理人發出通知
當委托人發生下列情況時,監理人可向委托人發出解除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達委托人時合同解除,委托人應當將監理與相關服務的酬金支付至合同解除日。
6.3.2.1 監理人在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的支付之日起28天后仍未收到委托人按合同約定應付的酬金,可向委托人發出催付通知。委托人接到通知14天后仍未支付或未提出監理人可以接受的延期支付安排,監理人可向委托人發出暫停工作的通知并可自行暫停全部或部分工作。暫停工作后14天內監理人仍未獲得委托人應付酬金或委托人的合理答復,監理人可發出解除合同的通知。
6.3.2.2 在合同有效期內,因非監理人的原因導致工程施工全部或部分暫停,委托人可以書面形式通知監理人要求暫停全部或部分工作。監理人應當立即安排停止工作,并將開支減至最小。除不可抗力外,由此導致監理人遭受的損失應當由委托人予以補償。
暫停部分監理與相關服務且暫停時間超過182天,監理人可發出解除合同約定的該部分義務的通知;暫停全部工作且暫停時間超過182天,監理人可發出解除合同的通知。
6.3.3 雙方協商一致
在合同有效期內,由于雙方無法預見和控制的原因導致合同全部或部分無法繼續履行或繼續履行已無意義,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或監理人的部分義務。在解除之前,監理人應當作出合理安排,使開支減至最小。
因解除合同或解除監理人的部分義務導致監理人遭受的損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責任的情況外,應當由委托人予以補償,補償金額由雙方協商確定。
6.3.4 不可抗力導致合同暫停或解除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只能部分履行時,一方應當立即書面通知另一方,暫停或解除合同。
6.4 終止
6.4.1 下列條件之一成就時,合同權利義務即告終止:
(1)按第6.3款約定雙方解除合同;
(2)監理人完成合同約定的全部工作。
6.4.2合同權利義務終止后,合同約定的有關結算、清理、爭議解決方式的條款仍然有效。
7. 爭議解決
7.1協商
雙方應當本著誠信原則協商解決彼此間的爭議。
7.2調解
如果雙方不能在14天內或雙方商定的其他時間內解決合同爭議,可以將其提交給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或事后達成協議選定的調解人進行調解。
7.3仲裁或訴訟
雙方均有權不經調解直接向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部分 合同專用條款
1. 定義與解釋
1.3 合同文件組成與解釋順序
1.3 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按照通用條款的解釋順序 。
1.5 保密
委托人申明的保密事項和期限: /
監理人申明的保密事項和期限: /
。
第三方申明的保密事項和期限: /
。
2. 監理人義務
2.1 監理與相關服務的工程范圍和服務內容
2.1.1 監理與相關服務的工程范圍包括: 施工合同中明示及圖紙范圍內的全部施工內容的監理工作 。
2.1.3.5 其他相關服務的內容:
(1)協助委托人辦理工程竣工資料的備案;
(2)工程竣工后直至全部投入使用前,項目整體試運行期間監理單位應配合的工作等以及需要監理單位配合的其它工作。
2.2 監理與相關服務依據
2.2.1 監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國家、北京市頒布的有關建設監理及工程質量的法規、法令等。
2.2.2 相關服務依據: 具體監理工作按照本合同及委托人的指示、《建設工程監理規范》(GB/T50319-2013)及北京市《建設工程監理規程》(DB/T382-2017)規定的監理內容(若有不一致,按較高要求者執行),并結合工程具體情況對工程施工階段實施全過程監理。
2.3 項目監理與相關服務機構和人員
2.3.4 更換監理人員的其他情形: / 。
2.4 履行職責
2.4.3 對監理人的授權范圍: 執行通用條款 。
在涉及工程延期 0 天內和(或)金額 0 萬元內的變更,監理人不需請示委托人即可向承包人發布變更通知。
2.7 提交報告
監理人應當提交報告的種類(包括監理規劃、監理月報及約定的專項報告)、時間和份數: 1、 監理規劃:在簽訂本工程監理合同并收到本工程施工合同及本工程設計文件后14日內提交;2、監理月報:編制周期為上月26日到本月25日,在下月5日前提交;3、由監理人組織召開的會議(含監理例會、專題工地例會)紀要:在會議后48個小時內提交
;4、監理竣工驗收報告在竣工驗收后7日內提交;5、上述文件均提交1份;若委托人臨時有特殊要求,按委托人要求執行。
2.9 使用委托人的財產
委托人提供的人員、房屋、設備、設施: / 。
由委托人提供的房屋、設備、設施的所有權屬于: / 。
在合同終止后,監理人應當在 / 天內移交委托人免費提供的設備、設施,移交的方式和時間為: / 。
3. 委托人義務
3.2 提供資料
委托人免費向監理人提供與工程有關的資料:工程承包合同及其他相關資料。
3.4 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代表為: 。
3.6 答復
委托人同意在 7 天內,對監理人書面提交并要求作出決定的事宜給予書面答復。
4. 違約
4.1 監理人的違約
4.1.1.3 監理人違約的其他情形:
因監理人未履行合同項下的監理義務,導致工程不達標或未按委托人對工程提出的要求造成的一切損失由監理人負責賠償,情節嚴重的,追究監理人的法律責任且將該單位列入黑名單,不再使用。
4.1.2.2監理人賠償金額按下列方法確定: /
4.2 委托人的違約
4.2.1.3 委托人違約的其他情形: / 。
4.2.2.1 委托人賠償金額按下列方法確定: / 。
5. 支付
5.3 中期支付
5.3.1 監理酬金
監理酬金具體支付方式:/ 。
7. 爭議解決
7.3 仲裁或訴訟
合同爭議的最終解決方式為下列第 (2) 種方式。
(1)提請 / 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
(2)向 項目所在地 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部分 合同附件
附件A
工程監理的主要內容和要求
一、監理的主要內容
(一)設計方面
1. 及時核查并簽發施工圖紙及設計變更文件,發現問題通過發包人與設計人聯系,重大問題向發包人做專題報告。
2. 主持或與發包人聯合主持技術交底會議,編制會議紀要。
3. 協助發包人會同設計人對重大技術問題和優化設計進行專題討論。
4. 審核承包人對設計文件的意見和建議,協助發包人會同設計人進行研究。
5. 審核按工程施工合同文件規定應由承包人提交的設計文件。
6. 其他相關業務。
(二)施工方面
1. 督促、檢查施工單位貫徹執行ISO9002標準,確保質量目標的實現。
2. 施工監理過程以“預防為主”,抓好事前指導、中間檢驗、質量認可幾個環節,實施全過程的動態跟蹤控制。
3. 協助發包人進行施工招標和簽訂工程建設合同。
4. 全面管理工程建設合同,就承包人選擇的分包單位資格進行審查批準。
5. 督促發包人按工程建設合同的規定,落實必須提供的施工條件,檢查工程施工單位的開工準備工作,并在檢查與審查合格后簽發工程開工令。
6. 審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組織計劃、施工進度計劃、施工技術措施、作業規程、工藝試驗成果、臨建工程設計以及使用的原材料等。
7. 簽發補充設計文件、技術規程等,答復工程施工單位提出的建議和意見。
8. 工程進度控制:根據工程建設合同總進度計劃,編制控制性進度目標和年度施工計劃,并審查批準施工單位提出的施工實施進度計劃和檢查其實施情況;督促施工人采取切實措施,實現合同的工期目標要求;當實施進度發生較大偏差時,及時向發包人提出調整控制性進度計劃的建議意見,經發包人批準后,完成進度計劃的調整。
9. 施工質量控制:審查施工單位的質量保證體系和措施,核實質量文件;依據工程建設合同文件、設計文件、技術標準,對施工的全過程進行檢查,對重要工程部位和主要工序進行跟蹤監督;以單元工程為基礎,按《GB50210-2001建筑裝飾裝修工程質量驗收規范》的要求,對施工單位評定的工程質量進行復核。
10. 工程投資控制:協助發包人編制投資控制目標和分年度投資計劃;審查施工單位提交的資金流計劃;審核施工單位完成的工程量和單價費用,并簽發計量和支付憑證;受理索賠申請,進行索賠調查和談判,并提出處理意見;處理工程變更,下達工程變更令。對于工程有關項目的投資概算監理有義務對概算進行審核把關。出現增項增量或變更洽商時,其單價由發包人與監理人共同審核確定后方可實施,監理人應對其及時處理。
11. 施工安全監督:檢查施工安全措施、勞動保護和環境保護措施,并提出建議;檢查防洪度汛措施并提出建議;參加重大的安全事故調查。
12. 主持監理合同授權范圍內工程建設各方的協調工作,編制施工協調會議紀要。
13. 協助發包人按國家規定進行工程各階段驗收及竣工驗收,審查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編制的竣工圖紙和資料。
14. 信息管理:做好施工現場記錄與信息反饋;按照監理合同附件的要求編制監理月、年報;按期整編工程資料和工程檔案,做好文、錄、表、單的日常管理,并在期限屆滿時移交發包人。
15. 完成《建設工程監理規范》GB/T50319-2013以及其他相關監理法規所規定的工作內容。
二、監理機構應向發包人提供的信息和文件
(一)定期的信息文件
包括監理月報、監理專題報告、監理工作報告和監理工作總結報告,其內容應符合相關規范的要求。
(二)不定期的監理工作報告
1. 關于工程優化設計、工程變更的建議。
2. 投資情況分析預測及資金、資源的合理配置和投入的建議。
(三)日常監理文件
1. 建立日記及施工大事記。
2. 施工計劃批復文件。
3. 施工措施批復文件。
4. 施工進度調整批復文件。
5. 進度款支付確認文件。
6. 索賠受理、調查及處理文件。
7. 監理協調會議紀要文件。
8. 其他監理業務往來文件
(四)文件報送份數: 一式四份 。
附件B
工程監理廉政責任書
工程項目名稱:
工程項目地址:
建設單位(甲方):
監理單位(乙方):
為加強工程建設中的廉政建設,規范工程建設監理委托與被委托雙方的各項活動,防止發生各種謀取不正當利益的違法違紀行為,保護國家、集體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和廉政建設責任制規定,特訂立本廉政責任書。
第一條 甲乙雙方的責任
(一)應嚴格遵守國家關于市場準入、項目招標投標、工程建設、工程監理和市場活動等有關法律、法規,相關政策,以及廉政建設的各項規定。
(二)嚴格執行建設工程項目監理合同文件,自覺按合同辦事。
(三)業務活動必須堅持公開、公平、公正、誠信、透明的原則(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者外),不得為獲取不正當的利益,損害國家、集體和對方利益,不得違反工程建設管理、建設監理的規章制度。
(四)發現對方在業務活動中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的,應及時提醒對方,情節嚴重的,應向其上級主管部門或紀檢監察、司法等有關機關舉報。
第二條 甲方的責任
甲方的領導和從事該建設工程項目的工作人員在工程建設的事前、事中、事后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不準向乙方和相關單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禮金、有價證券、貴重物品和好處費、感謝費等。
(二)不準在乙方和相關單位報銷任何應由甲方或個人支付的費用。
(三)不準要求、暗示或接受乙方和相關單位為個人裝修住房、婚喪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國(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準參加有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乙方和相關單位的宴請、健身、娛樂等活動。
(五)不準向乙方和相關單位介紹或為配偶、子女、親屬參與同甲方工程項目合同有關的監理分包項目等活動。不準向乙方和相關單位介紹或為配偶、子女、親屬參與同
項目工程合同有關的設備、材料、工程分包、勞務等經濟活動。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和相關單位推薦分包單位和要求購買與項目工程合同規定以外的材料、設備等。
第三條 乙方的責任
應與甲方和相關單位保持正常的業務交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程序開展業務工作,嚴格執行工程建設的方針、政策,尤其是有關勘察設計、建筑施工安裝的強制性標準和規范,以及監理法規,認真履行監理職責,并遵守以下規定:
(一)不準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和相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索要、接受或贈送禮金、有價證券、貴重物品及回扣、好處費、感謝費等。
(二)不準以任何理由為甲方和相關單位報銷應由對方或個人支付的費用。
(三)不準接受或暗示為甲方、相關單位或個人裝修住房、婚喪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國(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準違反合同約定而使用甲方、相關單位提供的通信、交通工具和高檔辦公用品。
(五)不準以任何理由為甲方、相關單位或個人組織有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健身、娛樂等活動。
第四條 違約責任
(一)甲方工作人員有違反本責任書第一、二條責任行為的,按照管理權限,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或組織處理;涉嫌犯罪,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給乙方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予以賠償。
(二)乙方工作人員有違反本責任書第一、三條責任行為的,按照管理權限,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或組織處理;涉嬚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給甲方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予以賠償。
第五條 本責任書作為工程監理合同的附件,與工程監理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經雙方簽署后立即生效。
第六條 本責任書的有效期為雙方簽署之日起至該工程項目竣工驗收合格時止。
第七條 本責任書一式四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一份,送交甲乙雙方的監督單位各一份。
甲方單位:(蓋章) 乙方單位:(蓋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地址:
電話: 電話: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甲方監督單位(蓋章) 乙方監督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中紡大廈10-15層局部內裝修工程監理招標
第三部分
技術規范
一、 本工程監理執行《建設工程監理規范》(GB50319—2013)。
二、 本工程監理執行國家和北京市現行的有關規范、規程、技術標準及相關規定。
中紡大廈10-15層局部內裝修工程監理招標文件
第四部分
中紡大廈10-15層局部內裝修工程監理招標
招標文件附件
目 錄
附件1
|
投標書
|
附件2
|
授權委托書
|
附件3
|
投標單位需要招標單位提供的條件
|
附件4
|
擬派本項目主要監理人員一覽表
|
附件5
|
擬派本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基本情況一覽表
|
附件6
|
擬派本項目監理工程師基本情況一覽表
|
附件7
|
擬在本項目使用的主要儀器、檢測設備一覽表
|
附件8
|
監理單位綜合情況一覽表
|
附件9
|
近 3 年(2017年06月30日起至2020年06月30日止)完成同類型工程項目一覽表
|
附件10
|
目前正在監理的工程項目一覽表
|
附件11
|
資格后審必要合格條件證明材料
a、企業營業執照。由投標人提供加蓋法人公章的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地方工商部門年審有特別規定的,應提供相關政策文件復印件。
b、企業資質等級。由投標人提供加蓋法人公章的企業資質等級證書復印件。
c、擬派項目總監。由投標人提供加蓋法人公章的擬派項目總監的電力專業國家注冊監理工程師注冊證書復印件。
d、沒有處于被責令停業,投標資格被取消,財產被接管、凍結,破產狀態的承諾書。由投標人出具加蓋法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簽字或蓋章的承諾書證明(格式自制)。
e、在最近三年內沒有騙取中標和嚴重違約及重大工程質量、安全問題的承諾書。由投標人出具加蓋法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簽字或蓋章的承諾書證明(格式自制)。
|
附件1
投標書
致 (招標單位):
1、我方接受貴方備案編號為 的 工程監理招標文件。
2、我方經考察現場和認真研究招標文件及其它有關文件后,愿以人民幣(大寫) 的監理費報價(浮動浮動值 % )承接貴單位 工程的監理,并遵守本招標文件中的有關監理費支付的規定(后附監理服務費報價計算明細)。(其中:專業調整系數1.0;工程復雜程度調整系數1.0;高程調整系數1.0)
3、如果貴方接受我方的投標,我方保證根據合同的約定完成全部監理工作。
4、本投標書同貴方的中標通知書、雙方簽訂的補充文件、修訂文件以及涉及合同內容的有關文件將構成約束雙方的合同。
5、我方承諾:我方擬派的 (姓名)身份證號 ,為我方委托代理人,負責參加開標會、簽署開標記錄等有關工作。
注:1、監理費報價以元為單位,四舍五入保留整數。
投標單位: (蓋章)
法人代表:(簽字或蓋章)
地 址:
電 話:
年 月 日
附件2
工程監理招標
授權委托書
本授權委托書聲明:我是 (投標單位名稱)的法定代表人,現授權委托我單位 (受委托人職務) (受托人姓名)為我單位代理人,以我單位的名義參加 (招標單位名稱)的 工程的投標活動。代理人在評議及合同談判過程中所簽署的一切文件和處理與之有關的一切事務,我均予以承認。
代理人無權委托。
本委托書有效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代理人: 性別: 年齡:
投標單位:(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或蓋章)
年 月 日
附件3
投標單位需要招標單位提供的條件
年 月 日
|
備 注
|
凡需要招標單位提供設備、房屋、通訊及其他辦公設備時,應當注明是免費提供還是有償提供,如果是有償提供,請一一列清雙方應當各承擔多少費用。
|
附件4
擬派本項目主要監理人員一覽表
年 月 日
姓 名
|
性別
|
年齡
|
職稱
|
所學
專業
|
資格證
書編號
|
擬在本項目中
擔任的工作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備注:本表可橫向編排,可按同樣格式擴展 。
附件5
擬派本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基本情況一覽表
年 月 日
姓 名
|
|
年 齡
|
|
性 別
|
|
畢業學校
|
|
專 業
|
|
注冊監理工程師證書編號
|
|
畢業時間
|
|
注冊造價工程師證書編號
|
|
專業職稱
|
|
主要工作業績及擔任的主要工作
|
|
|
|
|
|
|
備注:本表可橫向編排,可按同樣格式擴展 。
附件6
擬派本項目監理工程師基本情況一覽表
年 月 日
姓 名
|
|
年 齡
|
|
性 別
|
|
畢業學校
|
|
專 業
|
|
畢業時間
|
|
注冊監理工程師證書編號
|
|
職稱
|
|
主要工作業績及擔任的主要工作
|
|
備注:本表可橫向編排,可按同樣格式擴展 。
附件7
擬在本項目使用的主要儀器、檢測設備一覽表
年 月 日
備注:本表可橫向編排,可按同樣格式擴展 。
附件8
監理單位綜合情況一覽表(蓋章)
年 月 日
一
|
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附后)
|
企業主管單位
|
|
企業組建時間
|
|
企 業 地 址
|
|
郵 政 編 碼
|
|
電 話
|
|
聯系人及職務
|
|
開戶銀行
|
|
二
|
企業資質等級證書(復印件附后)
|
三
|
企業人員狀況
|
企業總人數 人
|
在冊工程技術人員 人
|
其中:監理人員 人
|
其中:高級職稱 人
|
管理人員 人
|
中級職稱 人
|
后勤人員 人
|
初級職稱 人
|
|
國家注冊監理工程師 人
造價工程師 人
|
四
|
企業固定資產總額 萬元
其中:設備 臺,計算機 臺,測量儀器 臺。
|
|
|
|
|
|
|
備注:本表可橫向編排,可按同樣格式擴展 。